我們應用于
干擾素alb(IFNalb)對慢性
乙型肝炎進行抗病毒治療的同時,檢測血清IV型型膠原(CV)、層黏蛋白(HA)、透明質酸(LN)并進行肝活組織檢查,確立其抗肝纖維化效果。
1.資料與方法:
(1)研究對象:慢性
乙型肝炎(CHB)116例為1998年2月-2000年6月在我院的住院和門診患者,男94例,女22例,年齡17-49歲,平均33.2歲。符合2000年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診斷標準。其中CHB中度46例、重度40例、早期
肝硬化30例。血清ALT均異常,HbsAg、HbeAg、HBV DNA陽性,無并發癥,無其它臟器疾病及自身免疫性疾病。
(2)治療方法:IFN alb 3MU/次,肌注,隔日1次,療程6個月。CHB重度病例先行對癥治療,待血清總膽紅素降至正常值2倍以下,再停用其它藥物,應用IFN alb。不加用其他抗病毒、抗纖維化藥物。
(3)檢測方法:全部病例于治療前及治療后6個月、12個月應用法國產Pastuer酶標儀檢測血清HA、LA、CIV。酶免試劑盒購自上海茂元科技公司。對部分病例于治療前及治療后12個月進行肝穿刺。常規HE染色、Gomori法網狀纖維染色,采用SABC法LN、CIV免疫組織化學染色。免疫組織化學試劑盒購自武漢博士德公司。每4周應用Backman全自動化分析儀檢測肝功能指標及應用全美國PE公司5700型HBV DNA定量檢測儀測定HBV DNA定量。所有檢測指標均以治療前及治療后12個月為對照。
(4)統計學處理:統計學處理采用x2檢驗,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
2.結果:
(1)血清HA、LA、CTV水平與肝纖維化程度的關系:治療前血清HA、LN、CIV水平與肝組織纖維化程度一致,隨肝纖維化程度同步長高,致S4水平最高。除S3與S4之間差異無顯著性(P>0.05)外,各組間差異有顯著性(P<0.01、P<0.05)。HA、LA、CIV水平與血清HBV DNA含量高低無相關性。但有隨肝纖維化程度的加重而減少的趨勢,見表1。
(2)治療前后血清HA、LN、CIV水平比較:血清HA、LN、CIV水平均隨CHB病程進展而逐漸長高,在重度和肝硬化階段最高,與中度比較,差異均有非常顯著意義(P<0.01).重度與肝硬化組除HA差異有顯著意義外,LA、CIV差異均無顯著性。治療后肝纖維化指標均有下降,中度、生度組結果差異均無顯著意義,見表2。
(3)治療前后HBV DNA結果比較:治療前所有病例均為HBV DNA陽性,HBV DNA定量檢測為(4747.49±4197.28)fg/ml,治療后為(86.76±96.23)fg/ml,陰轉率為29.31%。
(4)治療后肝纖維化改善情況:治療前37例研究組患者獲得肝穿刺活檢標本。其中慢性中度16例,慢性重度13例,早期肝硬化8例。23例IFN alb治療后1年重復肝穿刺。治療前病理所見炎癥主要集中于匯管區。組織均有不同程度的匯管區周圍碎屑樣壞死,淋巴細胞浸潤,匯管區擴大。網狀染色顯示:匯管區網狀纖維明顯增生,匯管區擴大,多見肝細胞死亡后血竇塌陷形成的網格結構,同時可見膠原沉積形成明顯的帶狀結構。匯管區炎癥減輕,浸潤淋巴細胞減少,碎屑樣壞死減輕(14/23)。小葉內肝細胞點灶壞死減輕(12/23)。網狀纖維染色顯示血竇塌陷減少,匯管區纖維增生減少,部分纖維間隔消失(18/23)。5例病變依舊,1例纖維化加重。纖維化改善率74%。組織學纖維化分期與治療前比較下降12例。其中S2降為S1者9例,S3降為S2者3例。免疫組織化學染色顯示治療前LN、CIV表達呈逐級增強,S4呈強陽性表達,與血清LN、CIV水平相一致,治療后其表達明顯受到抑制。
3.討論:
IFN alb治療慢性乙型肝炎,不僅有較好的抗病毒作用,還具有阻止或減輕肝纖維化作用。表現為血清肝纖維化指標下降,肝組織纖維化程度減輕,免疫組織化學LN、CIV表達明顯受到抑制。劉平報道IFN a治療慢性丙性肝炎三年隨訪結果表明,臨床顯效病例肝纖維化改善率達70%。對照組肝組織纖維化不但未見改善,且有40%的病例進一步惡化。研究還顯示,血清HA、LN、CIV水平與血清HBV DNA含量高低無關。提示肝纖維化的發生與乙肝病毒的數量及病毒復制能力的強弱無關。治療后HBV DNA變化與肝纖維化亦無明顯相關性。有纖維化指標及病理改善顯著者HBV DAN下降并不一定顯著。表明IFN a抑制纖維化并非通過抑制病毒復制而實現。而重度及肝硬化則不能。表明肝纖維化指標的復常與臨床分期有關。其原因可能是纖維化改變會逐漸演變成不可逆的損害。因此認為早期診斷、早期治療有重要意義。
表1 肝組織纖維化病理分期與血清HA、LN、CIV、HBV DNA比較(x±s)
分期 |
例數 |
HA(ng/ml) |
LN(ng/ml) |
CIV(ng/ml) |
HBV DNA(fg/ml) |
S1 |
10 |
159.64±82.68 |
107.25±56.17 |
103.92±64.79 |
6492.12±6876.28 |
S2 |
12 |
288.36±136.72* |
231.55±93.63* |
206.69±98.44* |
4773.62±2355.67 |
S3 |
11 |
361.47±183.75** |
283.33±197.96** |
265.47±161.83** |
1215.27±1653.78 |
S4 |
4 |
396.76±166.48* |
304.22±208.15* |
249.26±173.71* |
286.41±208.61 |
與S1比較,*t值分別為2.73、2.41、4.16,P<0.05;與S2比較,**t值分別為7.46、5.25、4.09,P<0.05;與S3比較,*t值分別為0.68、1.21、0.94,P>0.05
表2 各組治療前后血清HA、LN、CIV測定結果比較(x±s,ng/ml)
組別 |
|
例數 |
HA |
LN |
CIV |
CHB中度 |
治療前 |
46 |
177.74±98.69 |
147.44±62.16 |
119.43±65.56 |
|
治療后 |
|
84.71±86.34∧ |
92.37±78.76∧ |
66.11±45.32∧ |
CHB重度 |
治療前 |
40 |
292.61±144.67* |
264.87±51.43* |
184.65±103.71* |
|
治療后 |
|
184.78±104.92∧∧ |
196.87±71.73∧∧ |
103.65±68.34∧∧ |
肝硬化 |
治療前 |
30 |
387.54±165.42** |
288.27±83.64* |
216.18±100.56* |
|
治療后 |
|
276.54±189.26∧∧ |
269.66±127.61** |
191.74±134.41** |
治療前:與CHB中度比較:*t值分別為7.51、7.10、10.65,P<0.01,與CHB重度比較,**t=5.77,P<0.05,與CHB重度比較,*t值分別為0.62、1.97,P>0.05;治療后;與本組治療前比較,∧t值分別為12.4、9.53、7.86,P<0.01, ∧∧t值分別為3.42、2.88、5.69、6.31、P<0.05,**t值分別為0.75、1.03,P>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