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研究的時間不同,采用的診斷標準各有差異,有的使用評定量表,有的只是根據臨床經驗,所以,
多動癥的患病率在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差別較大。
1980年以后,對多動癥的診斷要借助于與父母或老師訪淡的標準化、結構式問卷。用此方法,Shekim(1985)發現小學男生的多動癥患病率為14%~19%;Talor(1991)調查的學齡期男孩患病率為17%;甚至Szatmari等報道小學生的多動癥可達19%。盡管有了標準化的診斷問卷,但是由于劃界化的不同,也會導致診斷的差別。
Wolraich(1996)和Baumgaertel(1995)應用DSM—IV的診斷標準分別在美國和德國進行調查,他們根據老師報告的信息作為主要參考指標,發現多動癥的患病率分別為4%和4.8%。DSM_IV公布美國官方數字是多動癥在學齡期兒童的患病率為3%~5%。
我國對多動癥的流行病學研究較多,結論差別較大。患病率分別為:廣州(1977)1.3%,牡丹江(1981)3%,上海(1983)13.4%,湖南(1993)6.04%,南京(1983)3%,北京(1983)山區7%,效區7.3%,城區4%。大體上是一個有50名學生的小學班級會有1~3個不同程度的多動癥兒童。
造成患病率差異如此之大的另一個原因是文化差別,有人對中國內地、香港地區及英國醫生的診斷進行了跨文化比較研究,發現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醫生診斷多動癥要高于英國醫生,中國醫生注意的是兒童的“多動”,而英國同行注意的是“注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