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目的 探討護理措施在高壓氧治療神經衰弱患者中的作用。方法 總結我院高壓氧治療中心2005年1月—2009年5月共治療的68例神經衰弱患者,針對相關因素進行心理護理,健康教育,對臨床療效進行觀察及分析。結果 治愈28例,占41%;好轉30例,占44%;無效10例,占15%;總有效率85%,無并發癥發生。結論 神經衰弱患者心理問題突出,心理反應強烈,高壓氧治療神經衰弱過程中,護士重視對此類患者做
為探討
神經衰弱患者高壓氧治療時的護理方法,我院高壓氧治療中心2005年1月—2009年5月共治療68例神經衰弱患者,針對相關因素進行護理,取得較好的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我科2005年1月—2009年5月共收治住院神經衰弱患者68例,其中男22例,女46例,年齡18~60歲,平均41歲。病程均為1~4年。排除軀體疾病和其他精神障礙者且實驗室、ECG、腦電圖等檢查結果均正常的神經衰弱癥患者作為觀察對象。
1.2 治療方法 在藥物治療的同時進行高壓氧治療,在艙內用空氣加壓至0.25mPa,然后戴面罩吸純氧,2次共60min,中間休息10min,最后分階段減壓出艙,全程125min,每日1次,10次為1個療程。常規治療,采用刺五加、硝基安定等中西藥治療,并輔以針灸等理療措施。對患者的臨床療效進行觀察及分析。
1.3 護理方法 針對發病相關因素進行心理護理干預、心理疏導等綜合護理措施,包括心理護理、健康教育,治療時的護理。
1.4 結果
1.4.1 評定標準 治愈:癥狀完全消失,恢復病前工作及學習能力,每日睡眠6~8 h,停止治療后1年隨訪未復發者。好轉:部分癥狀減弱或消失,每日睡眠不足6h,
失眠已基本控制。無效:癥狀無好轉甚或加重。
1.4.2 治療結果 治愈28例,好轉30例,無效10例。
2 討論
2.1 神經衰弱定義病因 是一種以腦力和體力的虛弱為特征的神經癥,是因腦皮質神經活動長期持續性過度緊張所致,表現為精神易興奮,但易疲勞以及緊張、煩惱,易激惹等情緒癥狀和肌肉緊張性疼痛,
睡眠障礙等生理功能紊亂癥狀。主要因為社會心理因素如學習、生活、工作壓力過大、過度緊張、過度勞累、長期心理沖突和精神創傷引起。但很大程度與個體素質有關,性格孤僻,膽怯、敏感多疑、急躁、易緊張容易得病。
2.2 心理特點 焦慮、多疑、悲觀。
2.3 高壓氧治療機理 氧分壓增高,血氧含量大幅度增加,腦組織能獲得充足的氧供,腦細胞有氧代謝旺盛,葡萄糖利用率增加,從而使失調的大腦皮質的生理活動逐漸得到恢復,自控能力增強,緩解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癥狀。
3 護理體會
3.1 心理護理 神經衰弱患者心理問題突出,心理反應強烈,通過護理人員美好的語言、端莊的舉止、嚴謹的工作作風進行護患交流,穩定患者的情緒、淡化患者角色、滿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爭取配合,是高壓氧治療成功的關鍵。應用心理學[1]知識指導患者學會調節心理平衡,不同的患者采取不同的心理護理,對外向型患者,我們必須聽取患者的敘述,取得患者的信任,并利用治療護理時機對患者進行開導,讓患者感到醫護人員會支持幫助他克服各種困難;對內向型患者,我們熱情主動與之交流,誘導患者將痛苦傾訴出來,使心情得到疏泄,從而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
3.2 健康教育 入艙前向患者介紹高壓氧治療的知識、原理、治療程序,了解高壓氧治療的性質、特點、適應證及療效,氧艙結構,熟悉治療環境,使之信任和接受治療。高壓氧治療短時間內效果往往不明顯,必須經歷多個療程的治療后方見效。為患者及家屬講解疾病的相關知識,使其知曉此病可通過治療、改變認知態度、思維方式和處事方式而好轉或痊愈;了解該病由于長期工作負擔、精神壓力過大引起,積極配合治療可治愈,同時通過對家屬的健康教育,爭取家庭對患者理解和心理支持,進一步增強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
3.3 治療時護理 對首次進艙有恐懼,緊張心理的患者,給予心理上的支持,必要時家屬或護士陪艙。新老患者座位交叉安排,以利相互幫助,交流經驗;艙內根據患者愛好播放音樂,以分散患者的注意力,緩解患者恐懼、緊張情緒。教會開通咽鼓管方法:吞咽、張口移動下頜、打哈欠和捏鼻鼓氣等。艙門緊閉后,通過監視器、話筒對患者進行觀察和溝通,認真聽取患者的感受,多與艙內患者交談,使其感覺護士就在身邊。如果有耳痛時,立即停止加壓,讓患者做好調節動作,直到耳痛消失。穩壓階段患者相對穩定,但仍要密切觀察患者的動作、表情,有的患者治病迫切,呼吸動作過深過快,以為吸氧多治病快,其實不然,過度的深呼吸易造成呼吸肌疲勞,支氣管受到強大氣流沖擊,使患者產生不適。減壓至出艙階段,告訴患者有耳部不適的原因,做好咽鼓管調節動作,切勿咳嗽及屏氣,注意保暖[2]。
【參考文獻】
1 周郁秋.護理心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2007: 157-158.
2 陳三定,李文碧.神經衰弱25例的心理護理體會.遵義醫學院學報, 1994, 8(3):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