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
編號:ZD-BG-19-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銷售部門 |
1、目的:為提高企業服務水平,為顧客提供更好的服務,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企業的銷售服務
4、責任:銷售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營業時應穿著整潔,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站立服務。
5.2 營業員應講究個人衛生,不得濃裝打扮,涂脂抹粉,穿高跟鞋上班。
5.3 營業員要舉止端莊,精力集中、接待顧客熱情,解答問題要有耐心。
5.4 上崗時使用“請、謝謝、您好、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禮貌用語,不準同顧客吵架,頂嘴,不準嘲弄顧客。顧客進入營業場所,應主動與顧客打招呼,并詢問顧客的需要以及購買的藥品。
5.5 門店有關藥品的咨詢服務應由駐店藥師負責,應注意做好指導、監督、培訓工作。
5.6 駐店藥師應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正確指導群眾購藥,指導其他營業員進行配藥及傳授相關知識,了解藥品新品種,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及時、安全有效,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維護連鎖店的質量信譽和企業形象。
5.7 駐店藥師在指導購藥時,應體現熱情、耐心。如實介紹藥品的性能,不夸大用途,對有關的配伍和配伍禁忌要講清楚。不能確定的情況,建議消費者遵醫囑。
5.8 駐店藥師負責店內醫藥商品的質量監督和管理,保證所供的藥品質量可靠,駐店藥師還應指導購藥者應將藥品作為特殊藥品小心貯存和使用。不得誤導人們購買過量藥品,禁止以盈利為目的向購藥者推薦不必購買或不適合的藥品。
5.9 店堂內設顧客意見簿,缺藥登記簿,公布監督電話,接待顧客投訴,并認真處理。
5.10 營業場所內必須備好顧客用藥開水,清潔衛生水杯。
5.11 營業員要依據藥品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
5.12 出售藥品時,注意觀察顧客神情,如有疑意,應詳細問病賣藥,以免發生意外。
5.13 銷售藥品時,不得親疏有別,以貌取人,假公濟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