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藥品儲存的管理制度 |
編號:ZD-ZG-8-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倉儲部門 |
1、目的:為確保所儲存藥品數量準確、避免藥品出庫發生差錯,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企業藥品儲存的管理
4、責任:倉儲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藥品儲存的職責是:安全儲存,收發迅速,避免事故。
5.2 在庫藥品必須質量完好,數量準確,帳、貨相符。
5.3 藥品保管人員應根據“藥品驗收記錄”將藥品移入相適應的庫(區)。
5.4 藥品應按溫、濕度要求儲存于相應的庫(區)中,其中常溫庫0—30℃、陰涼庫不高于20℃、冷庫2—10℃,相對濕度45—75%;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的藥品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應雙人雙鎖保管專人管理,專帳記錄并帳貨相符。
5.5 在庫藥品實行分區管理和色標管理,統一標準: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發貨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5.6 庫存藥品應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垛,并在墻、柱、屋頂、散熱器保持30CM的距離,與地面保持10CM的距離。
5.7 庫房應每日上午10∶00,下午15∶00做好溫濕度記錄,發現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采取調控措施并予以記錄。
5.10 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藥品外包裝圖式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怕壓藥品應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保持庫房、貨架和在庫藥品的清潔衛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鳥、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
5.12 藥品上柜臺前應做好交接,并進行質量檢查,發現以下情況時,不得上柜臺銷售:
(1)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4)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有吸潮、發霉等變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