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名稱: 派羅欣
- 藥品通用名: 聚乙二醇干擾素α-2a注射液
- 派羅欣規格:180μg/0.5ml/支
- 派羅欣單位:盒
- 派羅欣價格
- 會員價格:
聚乙二醇干擾素α-2a注射液(派羅欣)說明書簡要信息:
【派羅欣適應癥】
慢性乙型肝炎:派羅欣適用于治療成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不能處于肝病失代償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須經過血清標志物(轉氨酶升高、HBsAg,HBVDNA)確診。通常也需獲取組織學證據。
慢性丙型肝炎:派羅欣適用于治療之前未接受過治療的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患者必須無肝臟失代償表現,慢性丙型肝炎須經血清標記物確證(抗HCV抗體和HCVRNA)。通常診斷要經組織學確證。
治療本病時派羅欣最好與利巴韋林聯合使用。
在對利巴韋林不耐受或禁忌時可以采用派羅欣單藥治療。尚未對轉氨酶正常的患者進行派羅欣單藥治療的研究。
【派羅欣用法用量】
派羅欣須由有經驗的治療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的內科醫師開始治療。與利巴韋林聯合使用時請同時參閱利巴韋林的說明書。
慢性乙型肝炎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時派羅欣的推薦劑量為每次180ug,每周1次,共48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劑量和療程尚未進行充分的研究。
慢性丙型肝炎派羅欣單藥或與利巴韋林聯合應用時的推薦劑量為每次180u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聯合治療時同時口服利巴韋林。
與派羅欣聯合治療的利巴韋林的劑量取決于病毒的基因型:基因型2或3型劑量為每日口服800mg;基因型1型劑量為根據體重每日口服1000-1200mg。
利巴韋林應在進餐時服用。
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療療程:與利巴韋林聯合治療慢性丙型肝炎的療程決定于病毒基因型。HCV基因型1型不論病毒載量如何均應治療48周,HCV基因型2/3型不論病毒載量如何應治療24周。
丙型肝炎患者聯合治療的推薦劑量和療程:
基因型1型:派羅欣每周劑量為180ug;利巴韋林劑量為<75kg=1000mg/日,≥(greaterthanorequalto)75kg=1200mg/日;療程48周。
基因型2/3型:派羅欣每周劑量為180ug;利巴韋林劑量為800mg/日,療程24周。
通常HCV基因型4型感染的患者治療困難,有限的研究數據(n=66)中所用劑量與HCV基因型1型的治療劑量一致。因為目前缺乏可用的數據,所以HCV基因型5或6型的治療也考慮使用同樣的劑量。
不論病毒基因型如何,派羅欣單藥治療的推薦療程為48周。
12周后丙型肝炎病毒應答的預測派羅欣單藥或與利巴韋林聯合治療12周內未出現病毒應答[HCVRNA未下降到50IU/mL以下,相當于100拷貝/mL,或至少未下降到基線的1%以下(2log10)]的HCV基因型1型患者應考慮終止治療。
HCV基因型2/3型96例患者中93例在12周內出現病毒應答。因此HCV基因型2/3型患者不論12周時病毒應答與否都應治療24周。
派羅欣治療12周尚未出現早期病毒應答的患者繼續治療時很少能獲得持續的病毒應答(<5%)。
發生不良反應時的劑量調整
劑量調整的原則:對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應(包括臨床表現和/或實驗室指標異常)必須調整劑量的患者,初始一般減至135ug,但有些病例需要將劑量減至90ug或45ug。隨著不良反應的減輕,可以考慮逐漸增加或恢復到初始劑量(見“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
(見表6)
當中性粒細胞計數(ANC)<750個/mm3時,應考慮減量;當中性粒細胞計數(ANC)<500個/mm3時,應考慮暫時停藥,直到ANC恢復到大于1000個/mm3時,可再恢復治療。重新治療開始應使用90ug,并應監測中性粒細胞計數。
當血小板計數<5萬個/mm3時,應將派羅欣劑量減低至90ug;當血小板計數低于25000個/mm3時,應考慮停藥。
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療中出現治療相關的貧血時特別推薦采取下列步驟處理:患者無明顯心血管疾病,出現血紅蛋白<10g/dl和≥(greaterthanorequalto)8.5g/dl;或當患者心血管疾病穩定,在治療期間的任意4周內血紅蛋白下降≥(greaterthanorequalto)2g/dl時利巴韋林應減量至600mg/日(早晨200mg,晚上400mg)。不推薦恢復至最初的用藥劑量。出現下列情況時利巴韋林應暫停使用:患者無明顯心血管疾病,血紅蛋白確實下降至8.5g/dl以下;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穩定,在減量治療4周后血紅蛋白仍持續低于12g/dl。當恢復正常值后可重新開始使用利巴韋林600mg/日,經主治醫師決定可以進一步增加到800mg/日,但不推薦恢復至最初的劑量。
如果對利巴韋林不耐受,可以繼續派羅欣單藥治療(見“用法用量”)。
當派羅欣和利巴韋林聯合使用時,請參閱利巴韋林發生不良反應時劑量調整的說明書。
肝臟功能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經常出現波動。與其它α干擾素相同,使用派羅欣治療后,也會發生ALT升高,包括病毒應答改善的患者。當丙型肝炎患者出現ALT持續升高時,應考慮將劑量減至135ug。減量后,如ALT仍持續升高,或發生膽紅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償時,應考慮停藥。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見到ALT一過性升高,峰值超過正常上限的10倍。出現峰值提示發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轉換)。在峰值后繼續治療時應考慮增加肝功能監測次數。如果派羅欣劑量減小或暫時停止了治療,當ALT水平正常后可以繼續恢復常規治療(見“注意事項”)。
【派羅欣注意事項】
精神癥狀和中樞神經系統(CNS):使用干擾素治療,包括使用派羅欣,有可能出現嚴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應。不論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有可能出現抑郁、自殺心態和自殺企圖。有抑郁史的患者應慎用派羅欣。醫生應對所有出現抑郁征象的患者進行監控。在使用派羅欣治療前,醫生應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現抑郁,患者應隨時向醫生報告抑郁的任何癥狀,不要延誤。嚴重時需停藥,并給予精神治療干預(見“不良反應”)。
心血管系統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壓、室上性心律失常、胸痛和心肌梗塞,與α-干擾素治療有關。
因為心臟疾病可能被利巴韋林誘導的貧血而加重,派羅欣和利巴韋林應慎用于有嚴重或不穩定心臟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療前應進行相關檢查,治療中進行適當監測。如果出現心血管情況的惡化應暫停或終止利巴韋林的治療(見“用法用量”)。
推薦有心臟疾病的患者在開始派羅欣治療前進行心電圖檢查。
肝功能:如果患者在治療中出現了肝功能失代償,應考慮停止派羅欣的治療并密切監測患者。與其它干擾素一樣,在使用派羅欣治療過程中也能觀察到ALT升高,包括出現病毒應答的患者。如果在減低了派羅欣劑量后,ALT仍有進行性和與臨床相關的升高或伴膽紅素升高,則應停藥(見“用法用量”)。
與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療中出現病情加重并不少見;病情的加重表現為一過性和血清ALT水平大幅度升高。在派羅欣治療HBV感染的臨床試驗中,轉氨酶水平的突然升高常伴隨其他肝功能指標輕微改變,而無肝功能失代償的表現。在轉氨酶升高到正常上限10倍以上的患者中大約一半減量或暫停使用派羅欣,直到轉氨酶水平下降,余下的治療維持不變。建議加大對此類患者肝功能的監測頻率。
腎功能不全:詳見“用法用量”。
過敏:嚴重的急性過敏反應(包括蕁麻疹、血管性水腫、支氣管痙攣和過敏性休克)在α-干擾素治療中很少見到。如果出現此類反應,應停藥,并立即給予適當的治療。一過性皮疹不需要中斷治療。
自身免疫性疾病:已有使用α干擾素治療導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的報道。對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應慎用派羅欣。
血液系統:中性粒細胞計數小于1500個/mm3和血小板計數小于75000個/mm3或血紅蛋白小于10g/dl(貧血)的患者要慎用(見"用法用量")。推薦治療前和治療中定期檢測血液學指標。
發熱:由于使用干擾素導致的流感樣癥狀所伴有的發熱是非常常見的,但在使用派羅欣治療過程中,應排除其它原因導致的發熱,尤其是有中性粒細胞減少的患者。
眼部改變:已有個別報道α-干擾素治療后出現眼科疾病,如視網膜出血、棉絮狀滲出點、視乳頭水腫、視神經病變、視網膜動脈或靜脈阻塞,而且可能導致視力喪失。建議派羅欣治療前進行眼部檢查,在派羅欣治療中患者如出現視力下降或視野缺失必須進行普通眼科檢查。因為這些眼部表現也可見于其他情況,有糖尿病或高血壓的患者在派羅欣治療中要定期進行眼部檢查。
出現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應停止派羅欣治療。
肺部改變:與其它α-干擾素一樣,已有用藥期間出現肺部異常的報道,包括呼吸困難、肺浸潤、肺炎、局限性肺炎。如果出現持續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潤或肺功能異常,應停用。
其他:α-干擾素治療中觀察到個別病例可出現新發牛皮癬或者牛皮癬加重。牛皮癬患者應慎用派羅欣,如果使用中出現牛皮癬或者牛皮癬惡化征象,應考慮停藥。
采用派羅欣治療的患者應避免飲酒或限制酒精攝入量,每日最高攝入量為20g。
移植:對肝臟移植的患者應用派羅欣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研究。
HCV/HIV混合感染患者:患者合并感染HIV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轉錄病毒治療(HAART)時可增加乳酸酸中毒的危險性。因此在HAART同時給予派羅欣和利巴韋林時要謹慎(參閱利巴韋林的說明書)。
合并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HAART的同時給予利巴韋林和干擾素(包括派羅欣)聯合治療時出現肝臟失代償的危險性增加并可能導致死亡。
尚無這些患者使用干擾素單藥治療的安全性資料。
轉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派羅欣對轉氨酶正常患者的療效判斷基于對持續血清學應答替代標志物(治療24周后,HCVRNA<50IU/mL)的評價。對這類患者治療的益處必須根據個體進行評價,必須考慮到治療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風險(見“不良反應”)。
實驗室檢查在使用派羅欣治療前,建議所有患者進行血常規檢查和生化檢查。
下列指標是開始治療前要達到的基礎值:血小板計數≥(greaterthanorequalto)9萬個/mm3;中性粒細胞計數(ANC)≥(greaterthanorequalto)1500個/mm3;TSH和T4在正常范圍內或甲狀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在開始治療以后,患者應在2周后進行血常規檢查,在4周后進行生化檢查。治療期間應定期(至少每隔4周)進行上述檢查。
在派羅欣的臨床研究中,白細胞(WBC)計數和中性粒細胞計數(ANC)減少一般發生在開始派羅欣治療的2周內(見不良反應),此后的WBC和ANC進一步下降較少見。
在臨床研究中,減量或停藥后,ANC的減少是可逆的。
派羅欣有可能導致血小板減少,但在治療結束后的隨訪期內可恢復到治療前水平。在一些情況下有必要進行劑量調整(見“用法用量”)。
在臨床試驗中,派羅欣180ug與利巴韋林1000/1200mg治療48周13%的患者、派羅欣180ug與利巴韋林800mg治療24周3%的患者出現貧血(血紅蛋白<10g/dl)(見“不良反應”)。血紅蛋白下降幅度最大一般出現在開始利巴韋林治療4周內。
如果心血管狀況出現任何惡化,利巴韋林治療應暫停或終止(見“用法用量”)。
與其他干擾素一樣,派羅欣與其他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藥物合用時要慎重。
目前已有使用α-干擾素(包括派羅欣)導致的甲狀腺功能異常或以前存在的甲狀腺功能異常加重的報道。在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使用派羅欣之前應測量TSH水平。如果通過藥物手段可以使TSH維持在正常范圍也可以開始派羅欣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如果患者出現甲狀腺功能可能異常的臨床癥狀,建議監測患者的TSH水平。如果出現甲狀腺功能異常,而通過藥物方法TSH維持在正常范圍,則可以繼續派羅欣治療。
對駕駛和操作機械的影響尚未對駕駛和操作機械的影響進行研究。但使用時應考慮派羅欣的不良反應。對使用派羅欣出現輕微頭暈、意識模糊、嗜睡和疲勞的患者,應注意不要駕駛交通工具和操作機械。
【派羅欣禁忌】
對活性成分、α-干擾素或派羅欣的任何賦型劑過敏;自身免疫性慢性肝炎;嚴重肝功能障礙或失代償性肝硬化;新生兒和3歲以下兒童(因為本產品含有苯甲醇);有嚴重心臟疾病史,包括6個月內有不穩定或未控制的心臟病(見“注意事項”);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或嚴重的精神疾病史,主要是抑郁患者;妊娠和哺乳婦女禁用。
當派羅欣和利巴韋林聯合使用時,請同時參閱利巴韋林說明書中的“禁忌”部分。
【派羅欣性狀】
派羅欣為透明無色至淡黃色液體。
【派羅欣有效期】
24個月。
【派羅欣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J20120075
【派羅欣生產企業】
上海羅氏制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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