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戰友在學校通過面試被中糧集團廣西中糧生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錄取,經過半年多的培訓、工作,原告參加了被告安排的體檢,體檢結果為大三陽,公司要求原告自動離職,原告反復交涉未果,被迫簽寫解除勞動關系書并離職,遭遇乙肝歧視。
2007年10月15日原告在合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仲裁請求:
1、以原告是乙肝攜帶者為由強迫原告簽寫勞動關系解除書行為違法,侵犯原告平等就業權,構成歧視。
2、裁定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30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體檢費15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
2008年1月17日裁決如下:
1、裁決被告解除原告勞動關系無效。
2、裁決生效后,15天內安排原告就業。
3、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4、案件受理費2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由原告負責,案件處理費15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由原告負責,15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由被告負責。
原告對裁決不滿意,提起上訴,上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30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體檢費15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
2008年10月24日合浦縣人民法院判決:
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案件受理費10元(具體價格以門店價格為準)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