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質量管理部崗位管理標準 |
編號:BG-ZG-3-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5 |
分發人員:質量管理部 |
1、目的:為規范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保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適用于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
4、責任: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對本標準負責
5、工作內容:
5.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GSP在企業的施行。
5.2 負責制定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
5.3 建立公司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并指導、監督其有關運行。
5.4 定期主持質量管理工作會議,檢查和分析質量形勢,實施質量體系工作的持續改進。
5.5 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5.6 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5.7 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知識的繼續教育或培訓。
5.8 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提出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意見并對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5.9 負責對藥品的驗收、保管和養護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6、直接責任:
6.1 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進行負責。
6.2 對不合格藥品的確認、處理、報損、銷毀負責。
6.3 對首營品種和首營企業的審核負責。
7、考核指標:
7.1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7.2 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效率。
7.3 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準確性。
7.4 各項職責完成情況。
8、任職資格:
8.1 藥師或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中專以上學歷并考取駐店藥師)
8.2 具有職業責任感,能堅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