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制度 |
編號:ZD-ZG-4-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企業負責人 |
1、目的:建立企業的質量體系的評審機制,促進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完善。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4、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質量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是對其合法性、適用性、系統性、有效性進行內部評審。
5.2 審核的內容:
5.2.1 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及人員:
5.2.2 部門和崗位職責及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執行情況;
5.2.3 過程管理,包括藥品的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銷售和售后服務等。
5.2.4 設施設備,包括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及其設備。
5.3 企業應制定《質量管理體系內部評審程序》,對內部評審過程進行管理。
5.4 質量管理體系的審核工作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工作的實施。
5.5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小組的組成:
5.5.1 審核小組由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其它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5.5.2 審核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原則性,能嚴格按審核標準認真考核;
5.5.3 審核人員應熟悉經營業務和質量管理;
5.5.4 審核小組應由企業主要負責人任命。
5.6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在GSP認證、換證和每年年審前進行內部審核。
5.7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應事先由審核小組編制審核計劃和審核方案。
5.8 審核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對藥品和服務質量影響較大的環節,并結合階段性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進行審核。
5.9 審核時應深入調查研究,同受審核人員討論分析,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
5.10 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小組應寫出書面的體系審核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正預防措施,并上報質量領導小組。
5.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根據體系審核報告,確定糾正預防措施,并進行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