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
編號:ZD-ZG-18-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辦公室、質量管理門 |
1、目的:規范企業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的質量管理意識與能力,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所有相關崗位的質量教育培訓及考核工作。
4、責任:辦公室、質量管理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企業每年應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制定教育培訓計劃。
5.2 人事部門負責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監督與考核。
5.3 質量管理部門配合人事部門每年對全員進行藥品法規、質量規章制度及專業知識等培訓考核工作。培訓人員覆蓋面應達到100%。
5.4 企業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5 企業中質量管理、驗收、營業等崗位的人員必須經地級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6 保管、養護崗位的人員必須經企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7 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經職工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5.8 人事主管部門應建立個人教育培訓檔案,內容包括:姓名、職務、崗位、職稱、培訓日期、培訓內容、主辦單位及授課人、學時、考核結果等。
5.9 人事主管部門每年應做好全年教育培訓,內容要求: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主辦單位、培訓地點、培訓對象、學時、參加人數等。
5.10 每次培訓后應做好考核工作,驗證培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