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銷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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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ZD-ZG-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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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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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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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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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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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日期:200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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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20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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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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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日期:20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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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人員:銷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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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制度
1、目的: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范圍:適用于本企業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
4、責任:藥品銷售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5.2 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5.3 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5.4 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5.5 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5.6 處方藥必須由執業藥師或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藥師或從業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業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5.7 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憑蓋有醫療單位原印章的醫生處方限量銷售;處方收存備查。
5.8 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5.9 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