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名稱: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
- 藥品通用名: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
-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規格:300IU(15ml)*1瓶
-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單位:盒
-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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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凝血酶原復合物說明書簡要信息: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適應癥】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主要用于治療先天性和獲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癥(單獨或聯合缺陷)包括:
1.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癥,包括乙型血友病。
2.抗凝劑過量、維生素K缺乏癥。
3.因肝臟疾病導致的凝血機制紊亂,肝臟疾病導致的出血患者需要糾正凝血功能障礙時。
4.各種原因所致的凝血酶原時間延長而擬做外科手術患者,但對凝血因子V缺乏者可能無效。
5.治療已產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癥狀。
6.逆轉香豆素類抗凝劑誘導的出血。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用法用量】
用法:1.人凝血酶原復合物專供靜脈輸注,應在臨床醫師的嚴格監督下使用。
2.用前應先將人凝血酶原復合物和滅菌注射用水或5%葡萄糖注射液預溫至20~30℃,按瓶簽標示量注入預溫的滅菌注射用水或5%葡萄糖注射液,輕輕轉動直至人凝血酶原復合物完全溶解(注意勿使產生很多泡沫)。
3.可用氯化鈉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稀釋成50~100ml,然后用帶有濾網裝置的輸血器進行靜脈滴注。滴注速度開始要緩慢,約15滴/分,15分鐘后稍加快滴注速度(40~60滴/分),一般每瓶300IU在30~60分鐘左右滴完。
4.滴注時,醫師要隨時注意使用情況,若發現彌散性血管內凝血或血栓的臨床癥狀和體征,應立即終止使用。并用肝素拮抗。
用量:
1.使用劑量根據凝血因子缺乏程度而異,首劑一般每kg體重輸注10~20IU,隨后對于凝血因子VⅦ缺乏者每隔6~8小時,凝血因子Ⅸ缺乏者每隔24小時,凝血因子Ⅱ和凝血因子Ⅹ缺乏者,每隔24~48小時,可減少或酌情減少劑量輸注,一般歷時2~3天。
2.在出血量較大或大手術時可根據病情適當增加劑量。
3.凝血酶原時間延長患者如擬做脾切除者應先于手術前用藥,術中和術后根據病情決定。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注意事項】
1.除肝臟疾病出血患者外,在用藥前應確診患者存在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冠心病、心肌梗死、嚴重肝臟疾病、外科手術等患者如有血栓形成、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C)傾向時,應慎用人凝血酶原復合物。
2.靜脈滴注時,醫師應隨時注意使用情況,若發現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C)或血栓臨床癥狀和體征,要立即終止使用,并用肝素拮抗。人凝血酶原復合物含有凝血因子Ⅸ的一半效價的肝素,可能有降低血栓形成的危險。但是,一旦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即使患者病情不允許完全停用,也應大幅度減低用量。
3.肝功能損害或近期接受過外科手術的患者,易發生血栓、血管內凝血或纖維蛋白溶解,應權衡利弊,斟酌使用。
4.人凝血酶原復合物由于增加了凍干后制品干熱法病毒滅活處理,可能會導致人凝血酶原復合物體內生物活性下降和免疫原性改變,建議僅在無其它有效治療方法又確實需要補充凝血酶原復合物的情況下,經權衡利弊后使用。
5.人凝血酶原復合物不得用于靜脈外的注射途徑。
6.瓶子破裂、超過有效期、溶解后出現搖不散的沉淀等不可使用。如發現制劑瓶內已失去真空時,請勿使用。
7.制品一旦開瓶應立即使用(不超過3小時),未用完部分不能保留再用。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禁忌】
1.須嚴格控制適應癥,對人凝血酶原復合物過敏者禁用。
2.有肝素過敏史或患有肝素誘導的血小板減少癥的患者禁用。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性狀】
白色或灰綠色疏松體,復溶后應為無色、淡黃色、淡藍色或黃綠色澄明液體,可帶輕微乳光。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有效期】
36個月。
【人凝血酶原復合物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S20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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