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癌骨轉移是骨轉移性腫瘤中最常見的腫瘤。該病的發生率高達65%~75%,多在術后5年內發生,其中首發癥狀為骨轉移者占27%~50%。骨轉移發生后的中位生存期為19~24個月。骨轉移還可以導致骨痛、病理性骨折、神經壓迫癥狀和高鈣血癥等并發癥,嚴重影響患者的生存質量。
內分泌治療和化療
轉移復發乳腺癌分為激素反應性和激素不反應性,對于疾病進展緩慢的激素反應性乳腺癌患者可以首選內分泌治療;絕經后轉移復發乳腺癌患者首選第三代芳香化酶抑制劑作為內分泌治療藥物;絕經前患者出現轉移復發應在化療的基礎上聯合抗雌激素內分泌治療,或芳香化酶抑制劑聯合藥物性卵巢去勢作為輔助治療。對于激素受體陰性,無病間隔期短,疾病進展迅速或合并內臟轉移的患者則應首先考慮化療。
乳腺癌骨轉移疾病發展緩慢,不直接威脅生命,預后較好。不合并內臟轉移的情況下生存期較長,因此盡量避免強烈的化療,在治療副作用能夠耐受的情況下盡量延長治療時間,以便延長疾病控制時間。推薦用于轉移性乳腺癌化療的藥物包括:蒽環類、紫杉類、卡培他濱、長春瑞濱、吉西他濱。未接受過化療的患者可以選擇CMF或CAF;未使用過蒽環類和紫杉類藥物的患者首選AT方案;曾使用過蒽環類和紫杉類藥物但未被臨床判定耐藥的患者仍可以使用AT方案;蒽環類藥物治療失敗的患者可選擇含紫杉類的化療方案如XT、GT等;紫杉類治療失敗的患者目前尚無標準的化療方案,可以選用卡培他濱、長春瑞濱、吉西他濱和鉑類。單純骨轉移的患者不建議選用聯合化療。
放射治療
放射治療是乳腺癌骨轉移姑息性治療方法,主要作用是緩解疼痛和降低病理性骨折危險,分為體外照射和放射性核素治療兩類。體外照射主要適應證為:有癥狀的骨轉移灶緩解疼痛及恢復功能,選擇性用于負重部位骨轉移的預防性放療(脊柱和股骨轉移)。放射性核素治療(186錸、153釤、89鍶)對緩解全身廣泛性骨轉移疼痛有一定療效,但骨髓抑制發生率較高且恢復較慢。放射治療緩解骨痛有效率為59%~88%,但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顯效。對于放療顯效之前和放療不能完全控制的疼痛仍需要止痛藥物治療。
止痛藥物治療
止痛藥物治療是緩解骨痛的主要方法,應遵循WHO癌癥三階梯鎮痛指導原則進行治療:首選口服藥物及無創給藥途徑,按階梯給藥,個體化給藥及注意細節。63%骨轉移患者在持續性疼痛的同時伴有突發性疼痛,使用日用藥物劑量的5%~10%劑量的速效或短效止痛藥控制。出現神經性疼痛時應根據病情選擇輔助用藥:燒灼痛、墜脹痛可選擇三環類抗抑郁藥物;出現電擊樣或槍擊樣疼痛時選用抗驚厥藥物。止痛藥可與放療及雙膦酸鹽類藥物聯用。
雙膦酸鹽治療
雙膦酸鹽是焦膦酸鹽的類似物,能夠抑制破骨細胞的骨重吸收作用、抑制破骨細胞的成熟并且抑制成熟破骨細胞的功能和聚集、抑制腫瘤細胞的擴散、浸潤和黏附。雙膦酸鹽用于治療高鈣血癥、骨痛,治療和預防SRE(
SRE包括:病理性骨折、脊髓壓迫、因脊髓壓迫或高鈣血癥等接受放療、骨科手術和改變治療方案)。
雙膦酸鹽用于乳腺癌患者時,出現SRE的中位時間是6~18個月,用藥時間至少持續6個月。用藥過程中監測到不良反應,且明確與雙膦酸鹽相關;治療過程中出現病情惡化,發生其他臟器轉移并危及患者生命需要停藥。骨痛緩解并不是停藥的指征。如果在應用過程中發生某些SRE,臨床不應停藥而應繼續用藥或換用另一種雙膦酸鹽類藥物。
已有研究提示雙膦酸鹽可能具有預防骨轉移的作用,而且可能具有潛在的預防內臟轉移的作用,但目前尚沒有大規模的臨床試驗證據支持。因此不推薦用于乳腺癌常規輔助治療。
雙膦酸鹽治療乳腺癌骨轉移的適應證
臨床癥狀 |
推薦使用雙膦酸鹽 |
不推薦使用雙膦酸鹽 |
骨轉移引起的高鈣血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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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轉移引起的骨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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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T異常,X線、CT或MRI證實有骨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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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T異常,X線正常,CT或MRI顯示骨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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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學診斷為骨破壞,即使沒有骨痛癥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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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T異常,X線正常,且CT或MRI也未顯示骨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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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骨轉移風險(乳酸脫氫酶或堿磷酶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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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環境”理論
近年來“微環境”理論進一步發展了腫瘤細胞轉移定植機理的研究。
“微環境”原來被用于描述骨髓中受到精密調節的適合于干細胞生存的特殊部位,而骨轉移“微環境”是指骨髓中適合于腫瘤轉移播散和生長的部位。
研究認為在腫瘤細胞發生轉移之前,適合于轉移灶形成的“微環境”就已經形成,為轉移細胞的到達做好準備。腫瘤細胞分泌的一系列趨化因子和生長因子在其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這些因子通過誘導表達VEGFR1的細胞到達特定的部位而創造適合于轉移定植的微環境。
目前“微環境”是腫瘤轉移研究領域的熱門話題,該方面的研究證實了宿主細胞和腫瘤細胞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使得腫瘤細胞可以在特異的器官搭建適合空間進而形成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