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病毒治療目的和藥物 (一)抗病毒治療的目的 抗病毒治療的目的是清除或持續抑制體內的HCV,以改善或減輕肝損害、阻止進展為肝硬化、肝衰竭或HCC,并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 (二)抗病毒治療的有效藥物 干擾素(IFN)α是抗HCV的有效藥物,包括普通IFNα、復合IFN和聚乙二醇(PEG)化干擾素α(PEG-IFNα)。后者是在IFNα分子上交聯無活性、無毒性的PEG分子,
抗病毒治療目的和藥物
(一)抗病毒治療的目的
抗病毒治療的目的是清除或持續抑制體內的HCV,以改善或減輕肝損害、阻止進展為
肝硬化、肝衰竭或HCC,并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
(二)抗病毒治療的有效藥物
干擾素(IFN)α是抗HCV的有效藥物,包括普通IFNα、復合IFN和聚乙二醇(PEG)化干擾素α(PEG-IFNα)。后者是在IFNα分子上交聯無活性、無毒性的PEG分子,延緩IFNα注射后的吸收和體內清除過程,其半衰期較長,每周1次給藥即可維持有效血藥濃度。復合IFN 9μg相當于普通IFNα 3MU。PEG-IFNα與利巴韋林聯合應用是目前最有效的抗病毒治療方案,其次是普通IFNα或復合IFN與利巴韋林聯合療法,均優于單用IFNα。國外最新臨床試驗結果顯示,PEG-IFNα-2a (180μg)或PEG-IFNα-2b (1.5μg/kg)每周1次皮下注射聯合利巴韋林口服治療48周的療效相似,持續病毒學應答(SVR)率可達54%~56%;普通IFNα (3MU)肌肉注射每周3次聯合利巴韋林治療48周的SVR率稍低,為44%~47%;單用PEG-IFNα-2a或普通IFNα治療48周的SVR率分別僅為25%~39%和12%~19%。我國的臨床試驗結果表明,PEG-IFNα-2a (180μg)24周單藥治療慢性
丙型肝炎的總SVR率為41.5%,其中基因1型患者為35.4%,非1型患者為66.7%。因此,如無利巴韋林的禁忌證,均應采用聯合療法。
抗病毒治療的適應癥
只有確診為血清HCV RNA陽性的丙型肝炎患者才需要抗病毒治療。
(一)一般丙型肝炎患者的治療
1.急性丙型肝炎:IFNα治療能顯著降低急性丙型肝炎的慢性化率,因此,如檢測到HCV RNA陽性,即應開始抗病毒治療目前對急性丙型肝炎治療尚無統一方案,建議給予普通IFNα 3MU,隔日1次肌肉或皮下注射,療程為24周,應同時服用利巴韋林800~1000 mg/d。
2.慢性丙型肝炎:⑴ ALT或AST持續或反復升高,或肝組織學有明顯炎癥壞死(G≥2)或中度以上纖維化(S≥2)者,易進展為肝硬化,應給予積極治療。⑵ ALT持續正常者大多數肝臟病變較輕,應根據肝活檢病理學結果決定是否治療。對已有明顯纖維化(S2、S3)者,無論炎癥壞死程度如何,均應給予抗病毒治療;對輕微炎癥壞死且無明顯纖維化(S0、S1)者,可暫不治療,但每隔3~6個月應檢測肝功能。⑶ ALT水平并不是預測患者對IFNα應答的重要指標。既往曾報道,用普通IFNα治療ALT正常的丙型肝炎患者無明顯效果,因而不主張應用IFNα治療。但最近有研究發現,用PEG-IFNα-2a與利巴韋林聯合治療ALT正常的丙型肝炎患者,其病毒學應答率與ALT升高的丙型肝炎患者相似。因此,對于ALT正常或輕度升高的丙型肝炎患者,只要HCV RNA陽性,也可進行治療,但尚須積累更多病例作進一步臨床研究。
3.丙型肝炎肝硬化:⑴ 代償期肝硬化(Child-Pugh A級)患者,盡管對治療的耐受性和效果有所降低,但為使病情穩定、延緩或阻止肝衰竭和HCC等并發癥的發生,建議在嚴密觀察下給予抗病毒治療。⑵ 失代償期肝硬化患者,多難以耐受IFNα治療的不良反應,有條件者應行肝臟移植術。
4.
肝移植后丙型肝炎復發:HCV相關的肝硬化或HCC患者經肝移植后,HCV感染復發率很高。IFNα治療對此類患者有效果,但有促進對移植肝排斥反應的可能,可在有經驗的專科醫生指導和嚴密觀察下進行抗病毒治療。
(二)特殊丙型肝炎患者的治療
1.兒童和老年人:有關兒童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療經驗尚不充分。初步臨床研究結果顯示,IFNα單一治療的SVR率似高于成人,對藥物的耐受性也較好。65歲或70歲以上的老年患者原則上也應進行抗病毒治療,但一般對治療的耐受性較差。因此,應根據患者的年齡、對藥物的耐受性、并發癥(如
高血壓、冠心病等)及患者的意愿等因素全面衡量,以決定是否給予抗病毒治療。
2.酗酒及吸毒者:慢性酒精中毒及吸毒可能促進HCV復制,加劇肝損害,從而加速發展為肝硬化甚至HCC,的進程。由于酗酒及吸毒患者對于抗病毒治療的依從性、耐受性和SVR率均較低,因此,治療丙型肝炎必須同時戒酒及戒毒。
3.合并HBV或HIV感染者:合并HBV感染會加速慢性丙型肝炎向肝硬化或HCC的進展。對于HCV RNA陽性/HBV DNA陰性者,先給予抗HCV治療;對于兩種病毒均呈活動性復制者,建議首先以IFNα加利巴韋林清除HCV,對于治療后HBV DNA仍持續陽性者可再給予抗HBV治療。對此類患者的治療尚需進行深入研究,以確定最佳治療方案。
合并HIV感染也可加速慢性丙型肝炎的進展,抗HCV治療主要取決于患者的CD4+細胞計數和肝組織的纖維化分期。免疫功能正常、尚無即刻進行高活性抗逆轉錄病毒治療(HAART)指征者,應首先治療HCV感染;正在接受HAART治療、肝纖維化呈S2或S3的患者,須同時給予抗HCV治療;但要特別注意觀察利巴韋林與抗HIV核苷類似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包括乳酸酸中毒等。對于嚴重免疫抑制者(CD4+陽性淋巴細胞<2×108/L),應首先給抗HIV治療,待免疫功能重建后,再考慮抗HCV治療。
4.慢性腎功能衰竭:對于慢性丙型肝炎伴有腎功能衰竭且未接受透析者,不應進行抗病毒治療。已接受透析且組織病理學上尚無肝硬化的患者(特別是準備行
腎移植的患者),可單用IFNα治療(應注意在透析后給藥)。由于腎功能不全的患者可發生嚴重溶血,因此,一般不應用利巴韋林聯合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