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國際移植學會分布下列有關活體捐贈者,捐獻腎臟的準則,內容如下:
1.只有在找不到合適的尸體捐贈者,或有血緣關系的捐贈者時,才可接受無血緣關系者的捐贈。
2.接受者(受植者)及相關醫(yī)師應確認捐贈者系出于利他的動機。而且應有一社會公正人士出面證明捐贈者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壓力下簽字的。也應向捐贈者保證,若切除后發(fā)生任何問題,均會給予援助。
3.不能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向沒有血緣關系者懇求,或利誘其捐出腎臟。
4.捐贈者應已達法定年齡。
5.活體無血緣關系之捐贈者應與有血緣關系之捐贈者一樣,都應符合倫理、醫(yī)學與心理方面的捐腎標準。
6.接受者本人或家屬,或支持捐贈的機構,不可付錢給捐贈者,以免誤導器官是可以買賣的。不過補償捐贈者在手術與住院期間因無法工作所造成的捐失,與其他有關捐贈的開支是可以的。
7.捐贈者與接受者的診斷和手術,必須在有經驗的醫(yī)院中施行,而且希望義務保護捐贈者的權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醫(yī)院中的成員,但不是移植小組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