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質量體系文件管理程序 |
編號:CX-ZG-1-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2 |
執行日期:20050224 |
分發人員:質量管理部門 |
1、目的:為了對質量活動進行預防、控制和改進,確保公司所經營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管理體系正常有效地運行;規范質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審核、批準、執行、存檔等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實施細則
3、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經營質量管理過程中的質量管理制度、標準操作程序等文件。
4、責任:質量管理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1 文件應由主要使用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填寫《文件編制申請及批準表》,提出起草申請,報質量管理部門。
5.1.2 質量管理部門接到《文件編制申請及批準表》后,質量管理部門應對文件的題目進行審核,并確定文件編號,然后指定有關人員起草。
5.1.3 文件一般應由主要使用人員起草,如特殊情況可指定熟悉法律法規、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和企業實際情況的人員起草。
5.1.4 文件應有統一的格式:文件名稱、編號、起草人、起草日期、審核人、審核日期、批準人、批準日期、執行日期、頒發人員、分發人員、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內容。
5.1.5 崗位質量管理標準還應有質量責任、主要考核指標和任職資格。
5.1.6 文件編號規則:
5.1.6.1 形式:類型代號—部門代號—順序號—修訂號
5.1.6.2 類型代號:質量管理制度(代號為ZD);崗位管理標準(代號為BZ);操作程序(代號為CX);記錄(代號為JL)
5.1.6.3 部門代號由部門前兩個字的第一個拼音大寫代表。如購進部門(代號為GJ)。
5.1.6.4 順序號、修訂號均由1 開始編號。
5.1.7 文件起草時應根據文件的合法性、實用性、合理性、指令性、可操作性、可檢查考核性等六個方面進行制定。
5.2 文件的審核和批準:
5.2.1 質量管理部門對已經起草的文件進行審核。
5.2.2 審核的要點:
5.2.2.1 是否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矛盾。
5.2.2.2 是否與企業實際相符合。
5.2.2.3 是否與企業的現行的文件相矛盾。
5.2.2.4 文件的意思是否表達完整。
5.2.2.5 文件的語句是否通順。
5.2.2.6 文件是否有錯別字。
5.2.3 文件審核結束后,交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簽發,并確定執行日期。
5.2.4 文件下發后,質量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崗位人員學習,并于文件指定的日期統一執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
5.3 文件的印制、發放:
5.3.1 正式批準執行的文件應由質量管理部門計數。
5.3.2 質量管理部門計數后,應將文件統一印制并進行發放。
5.3.3 質量管理員發放文件時,應做好文件發放記錄。內容包括:文件題目、編號、數量、頒發人員簽名及日期、分發人員簽名及日期。
5.4 文件的復審
5.4.1 復審條件:
5.4.1.1 法定標準或其它依據文件更新版本,導致標準有所改變時,應組織對有關文件進行復審。
5.4.1.2 在文件實施過程中,文件的內容沒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4.1.3 每年10月對現行標準文件組織復審一次。
5.4.2 文件的復審由質量部門組織進行,參加復審人員應包括質量管理部門人員或質量管理員,以及執行人員。
5.4.3 質量部門根據復審結果,做出對文件處置的決定。
5.4.3.1 若認為文件有修訂的必要,則按文件修訂規程,對文件進行修訂。
5.4.3.2 若認為文件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則按文件廢除程序將文件廢除。
5.4.4 質量部門文件管理員應將文件復審結果記錄于文件狀態檔案中。
5.5 文件的撤銷:
5.5.1 已廢除及過時的文件或發現內容有問題的文件屬撤銷文件的范圍。發現文件有錯誤時也應立即撤銷。
5.5.2 當企業所處的內、外環境發生較大變化,舊質量體系文件已不能適用時,應相應制定一系列新的文件。
5.6 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6.1 文件的監督檢查:質量文件的監督檢查由質量管理部門組織,由部門人員或公司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加。
5.6.1.1 定期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現場使用的文件,核對文件目錄、編號及保存是否完整。
5.6.1.2 檢查文件的執行情況及其結果
各部門對制度和程序在本部門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自查;質量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檢查中發現的不足及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結合相關考核制度進行處罰。
5.6.1.3 記錄是否準確、及時
檢查各項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以保證經營藥品的可追溯性。
5.6.1.4 已撤銷的文件是否全部收回,不得再在工作場所出現、使用。
5.7 文件的修訂:
5.7.1 質量文件應定期檢查、不斷修訂,一般每隔兩年對現行文件進行復檢檢查作出確認或修訂評價,但當公司所處內、外環境發現較大變化,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組織機構、經營結構、方針目標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對文件進行相應的修訂,以確保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5.7.2 文件的修訂一般由文件的使用者或管理提出,質量管理制度、崗位規范操作程序的修訂,應由質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制定修訂的計劃和方案,上交總經理評價修訂的可行性并審批。文件的修訂過程可視為新文件的起草,修訂的文件一經批準執行,其印制、發放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7.3 文件的修訂必須做好記錄,以便追蹤檢查
5.8 文件系統的管理及歸檔:
質量管理部負責質量體系性文件的管理。
5.8.1 編制質量體系文件明細表及文件目錄。
5.8.2 提出指導性文件,使質量體系文件達到規范化的要求。
5.8.3確定文件的分發范圍和數量,并規定其必要的保密范圍和保密責任。
5.8.4 各項法規性文件應由質管部統計數量交公司辦公室統一印制、發放,并由簽收人簽名。各部門對發放的文件一律不得涂改、復印。
5.8.5 質量管理部對質量文件具有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