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東山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
編號:ZD-ZG-13-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銷售部門 |
1、目的: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本企業按處方銷售藥品
4、責任:銷售部門對本制度負責
5、內容:
5.1 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5.2 處方必須有執業醫師簽名,方可調配;
5.3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5.4 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5 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5.6 銷售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憑蓋有醫療單位原印章的醫生處方按規定限量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處方不得取回并保存兩年備查。
5.7 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