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藥品購進的管理制度 |
編號:ZD-ZG-6-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采購部門、質量管理部門 |
1、目的:為加強藥品購進環節的質量管理,確保購進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企業購進藥品的質量管理。
4、責任:藥品購進部門和質量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把質量作為選擇藥品和供貨單位條件的首位,嚴格執行“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購進藥品;
5.2 嚴格執行藥品購進程序,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等,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符合規定要求和質量可靠的藥品。
5.3 購進藥品應盡可能簽訂含有規定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如購貨合同不是以書面形式確立時,應與供貨單位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有效期限。
5.4 嚴格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配合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法證照、生產批文、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包裝、標簽、說明書、物價批文等資料,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購進。
5.5 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做好真實完整的購進記錄,并做到票、帳、貨相符。藥品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6 購進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執行〈〈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