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藥品陳列的管理制度 |
編號:ZD-ZG-9-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營業部門 |
1、目的:為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企業藥品的陳列管理
4、責任:營業部門對本制度進行負責
5、內容:
5.1 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5.2 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企業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5.3 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簽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5.4 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專柜加鎖存放;屬危險品的藥品只能在柜臺或貨架上陳列其原包裝;處方藥不得開架陳列;
5.5 拆零藥品必須存放于拆零專柜,做好記錄并保留原包裝標簽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5.6 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5.7 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斗、串斗、混斗;裝斗前應進行質量復核,飲片斗前必須寫正
名正字。如由于企業面積較小,確需混斗的,只能左右斗,不得前后斗。
5.8 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5.9 用于陳列藥品的貨柜、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