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治療目前仍是治療癲癇的主要手段,治療前發作次數越多,患者預后越差,而抗癲癇藥物(AEDs)可對50%~90%新診斷癲癇患者的復發起到預防作用,因而對于多次獲頻繁發作的癲癇患者一直主張積極治療。由于AEDs的普遍應用,使我們對癲癇的自然病程并不十分了解。流行病資料顯示,30%癲癇患者可不經治療達到自發緩解,考慮到AEDs可產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應,故對于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早期發作稀少或可能自發緩解的某些癲癇患者,如何處理尚無定論。目前有關癲癇患者初次用藥時機的研究較少,結果也不盡相同,國內更缺乏相應的研究。
一、癲癇患者復發的風險
1、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復發的風險:由于各項研究的觀察對象、隨訪時間及研究方法不同,癲癇患者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后復發的風險也不盡相同(表1)。
表1 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復發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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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lwes等 |
Bora等 |
Shinnar等 |
Hui等 |
Ramos-Lizana等 |
樣本量(例) |
183 |
147 |
407 |
132 |
63 |
觀察對象年齡 |
平均19歲 |
≥16歲 |
1個月至19歲 |
>14歲 |
<14歲 |
研究方法 |
回顧性 |
前瞻性 |
前瞻性 |
回顧性 |
前瞻性 |
間隔時間a |
- |
2個月內 |
- |
- |
- |
既往發作史b |
排除 |
- |
未排除 |
- |
排除 |
發作類型 |
GTCS |
GTCS |
PS、GS |
GTCS |
PS、GS |
初次發作后是否治療 |
否 |
治療44例 |
治療57例 |
否 |
治療2例 |
累積復發率 |
|
|
|
|
|
≤6個月 |
50.8% |
31.8% |
- |
- |
59% |
~1年 |
86.9% |
41.3% |
29% |
30% |
76% |
~2年 |
94.5% |
44.1% |
37% |
37% |
87% |
~3年 |
96.7% |
44.2% |
- |
42% |
- |
~4年 |
- |
45.2% |
- |
47% |
- |
≥5年 |
- |
- |
42% |
- |
- |
注:a“間隔時間”指從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到入組觀察的時間;b“既往發作病史”包括入組前不確定的發作史或既往誘發性發作史;-:原文中未涉及;GTCS:全面強直-陣攣發作;PS:部分性發作;GS:全面性發作。
Berg和Shinnar對16項研究結果進行了Meta分析,發現首次不明原因癲癇樣發作復發率為23%~71%,平均復發率為42%(95% CI:39%~44%),且60%~70%的患者在初次發作后6個月內復發。
2.≥2次癲癇樣發作的復發風險:Kim等進一步分析歐洲多中心癲癇研究(MESS)發現,初次癲癇發作后,即刻延遲和延遲治療2年累積復發率分別為32%和39%;而≥2次發作的患者,相應值則分別為43%和61%,提示≥2次發作更易復發,且即刻治療獲益更多。Hauser等前瞻性觀察了204例初次非誘發性癲癇發作患者,5年觀察期內,第2、3次發作后復發率分別為73%、76%,高于初次發作復發率(33%)。Elwes等發現,癲癇每次發作間隔有縮短的趨勢:第1~2、2~3、3~4、4~5次發作平均間隔時間分別為12、8、4和3周,認為3次發作可作為癲癇病程加速進展的一個早期標志性時機。
二、不同治療時機對癲癇復發和預后的影響
意大利“初發癲癇試驗組”(the first epilepsy trial group,FIRST)通過隨機、多中心研究,將397例年齡2~70歲、伴或不伴部分性發作的強直-陣攣性癲癇患者隨機分入立即治療組(初發7d內治療)和延后治療組(第2次發作再治療),2組均采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或丙戊酸鈉單藥治療。立即治療組2年累計復發率為25%,延后治療組為51%,其復發的風險是立即治療組的2.8倍(95% CI:1.9~4.2)。MESS研究將1443例初次癇樣發作或早期癲癇患者隨機分為立即治療組和延后治療組,發現立即治療組治療后到第1~2次再發作時間以及到第1次陣攣-強直發作時間均長于延后治療組。Wiebe等對6篇文獻進行Meta分析顯示,初發后即刻治療可使復發率平均減少34%(95%CI:15%~52%),提示癲癇初次發作后立即開始AEDs治療可降低其早期復發風險。然而,癲癇患者初次發作后復發并不代表其長期預后不佳,部分患者在治療早期(如6個月內)出現復發,但其隨后可達長期無發作,提示其預后良好。那么,不同治療時機對癲癇預后的影響又如何呢?FIRST研究顯示,在3年隨訪中,立即治療組“達1年或2年無發作”率分別為87%和68%,延后治療組分別為83%和60%,2組間差異無統計學意義。Leone等隨后對FIRST研究患者進行長達13年隨訪,發現“達2年無發作”率在立即治療組和延遲治療組分別為85%和86%(P=0.07);“達5年無發作”率均為67%。MESS研究經過5年隨訪發現,立即治療組76%的患者、延后治療組77%的患者在第3~5年中無癲癇發作,二者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并且2組患者的生活質量、抑郁焦慮癥狀、意外事故、癲癇持續狀態和嚴重并發癥也均無差異。以上大樣本、多中心的隨機研究提示,對單次發作或早期發作不頻繁的癲癇患者,即刻治療可降低短期(1~2年)復發率,但不影響遠期預后。
三、影響癲癇復發和預后的因素
1、影響癲癇復發的因素:在癲癇早期明確影響癲癇復發的因素,對決定用藥時機具有指導意義。然而,影響癲癇復發的因素復雜多樣,目前尚未完全定論。較明確的因素有癥狀性癲癇、腦電圖異常,尤其是局灶性癲癇波異常;不同研究結果尚不一致的因素有癲癇持續狀態或成簇發作、部分性發作、陽性家族史、起病年齡晚、睡眠中發作、熱性驚厥史等。
2、影響癲癇預后的因素:Sillanpää和Schmidt長期隨訪(平均40年)了102例癲癇患者,將隨訪期間從未達1年無發作患者界定為難治性癲癇(RE),發現藥物治療早期(1年內)每周均有癲癇發作的患者發展為RE的風險最高(HR=8.2,,95%CI:1.6~43.0),其次為治療前每周均有發作的患者(HR=1.7,,95%CI:1.04~2.9);而癲癇發作類型、初次發作時年齡、性別等因素與預后無明顯相關性。Lindsten等和Oskoui等的研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Kwan和Brodie對525例新診斷的癲癇患者進行了平均5年的隨訪,發現癥狀性癲癇患者、治療前發作次數多的患者預后不佳。
四、癲癇患者初次治療時機的選擇
Kim等根據MESS研究總結了非誘發性癲癇發作后復發的評分標準(表2),根據這些結果決定AEDs治療時機:復發危險評分為0時暫不需要治療,≥1分時需要治療。綜合Kim等總結的評分標準和目前研究取得的成果,癲癇患者初次用藥時機把握時應掌握以下原則:(1)立即AEDs治療可降低但不能消除癲癇復發的危險,且對癲癇遠期“無發作”即預后無影響,故對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一般不推薦使用AEDs治療;(2)部分初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的患者,如有明確的病因(包括影像學異常、神經功能缺損等)、腦電圖異常(特別是局灶性癲癇波樣異常)、首次發作為癲癇持續狀態或成簇發作,應立即給予AEDs治療;(3)起病年齡晚、部分性發作、治療前的發作次數多、多種發作類型、睡眠中發作、陽性家族史、既往有誘發性癇樣發作(如熱性驚厥)等可能是影響癲癇復發或預后的因素,如出現以上危險因素,特別是存在≥2種危險因素時,原則上也應給予AEDs。
表2 非誘發性癲癇發作后復發危險評分及治療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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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特征 |
評分 |
復發危險度標準 |
既往1次發作 |
0分 |
0分:低度復發危險 |
既往2~3次發作、神經功能缺損、智能低下、發育遲滯、腦電圖異常 |
每項各1分 |
1分:中度復發危險 |
既往≥4次發作 |
2分 |
≥2分:高度復發危險 |
由于AEDs只能控制癲癇發作而不能治愈疾病,而影響初次或早期不頻繁癇樣發作后治療時機的因素復雜多樣,除要考慮臨床因素外,還與患者及家屬的意愿、患者職業、家庭經濟水平等外在因素有關,因而恰當把握癲癇患者的初次或早期用藥時機,仍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需要依據每例患者的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做到個體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