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幾年以前我們意識到,有些乙
肝病毒攜帶狀態的患者在某些情況下會導致
乙肝病毒再激活,這種情況在目前是越來越受到廣大臨床特別是傳染科醫師的重視,但國內對此報道較少,我科近年來在收集全院各科室治療過的符合條件病例進行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與方法 自2003年1月~2007 年 1 月,共收集因患
腫瘤或其他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255例(其中105例腫瘤化療、放療,31例為自身免疫疾病,65例為血液病,30例為腎病綜合征,其他24例)。其中男193例,女62例,年齡平均50.3歲。隨機將患者分成治療組與對照組,兩組病人均知情同意本試驗。治療組137例,對照組118例,兩組病人有可比性。
1.2 診斷標準 診斷標準以西安會議制定診斷標準為依據。排除:(1)原有慢性活動型肝炎;(2)無明顯
肝纖維化及
肝硬化;(3)無因飲酒或其他非相關藥物肝損害;(4)ALT、AST值在正常范圍以內;(5)無其他嗜肝病毒感染。
1.3 觀察項目 治療開始前對研究對象進行檢測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HBV-DNA(Roche COBAS Complicor 檢測下限為4.2×102拷貝),并同時檢測肝功能、腎功能、凝血酶原時間(PT)、肝臟 B超或 CT。
1.4 統計學處理 用χ2檢驗。
2 結果
HBV-DNA水平變化見表1。表1 兩組不同時間HBV-DNA水平變化 預防用藥組在原治療停止后
賀普丁繼續用3個月期間未見病毒活動,賀普丁停藥后1個月開始有病毒活動出現,觀察6個月只有8例出現病毒活動及肝功能異常,重新服用賀普丁得到控制,觀察期間未見嚴重不良事件發生。而在對照組中原治療停止時已有13例出現病毒再激活及肝功能異常部分病人出現黃疸,觀察6個月時達到15.2%。
3 討論
我國是慢性HBV感染高發區,許多原來處于活動期的慢性HBV感染者患有其他系統疾病,如血液或腫瘤科、
風濕免疫科、腎病科及
器官移植等專業常用的抗腫瘤化療、免疫抑制和(或)抗排異治療均可引起HBV的再激活(reactivation),出現肝炎活動甚至導致嚴重肝損傷甚至肝衰竭,而原來的藥物往往需要減量甚至停用而影響治療效果[1],使治療上出現矛盾。目前通常以HBV-DNA水平作為再激活的標志,HBV再激活通常被定義為在化療和(或)免疫抑制治療過程中,或緊隨其后發生的HBV-DNA升高10倍以上或其絕對值>109拷貝/ml[2]。HBV再激活通常發生于HBsAg陽性的病人,其中部分抗 HBe陽性的病人可發生HBeAg的血清逆轉換;也可發生于HBsAg陰性、抗-HBc陽性的病人,其中有些病人可發生HBsAg的血清逆轉換。有報道核苷類似物
拉米夫定對此有較好的效果,而且在化療前給予預防性用藥比等到HBV-DNA升高后才開始用藥效果好[3]。亞太地區、美國及我國的《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1]均推薦:對于因其他疾病而接受化療、免疫抑制劑(特別是腎上腺糖皮質激素)治療的HBsAg陽性者,即使HBV-DNA陰性和ALT正常,也應在治療前即開始服用拉米夫定。
本研究發現,免疫抑制劑及細胞毒性等治療對乙肝的再激活起到關鍵作用,使用核苷類似物能有效地控制病毒復制從而達到預防再激活的目的,而使用賀普丁預防性用藥是有效
和安全的。用藥時間可以縮短至3~6個月,在定期檢查中若發現病毒停藥后出現反彈,此時即使肝功能正常,也應繼續使用賀普丁或者其他抗病毒藥物。目前抗病毒藥種類較多,有了較多的選擇,對于一些在治療前HBV-DNA水平較高(>104拷貝以上)的采用一些耐藥性低的藥物治療可能更好,化療停止后按其他活動型肝炎一樣抗病毒治療和監測。由于例數及國內對此報道不多,我們認為應該進一步研究觀察,包括上述HBV-DNA定義中的絕對水平定在109拷貝是否過高,值得進一步探討。